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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彭丹与被告李爱珍、陈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丹,陈辉,李爱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02民初3282号 原告:彭丹,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仁贵,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清,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辉,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李爱珍,女,汉族,1939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丹与被告李爱珍、陈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彭丹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回对李爱珍、陈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彭丹申请撤回对李爱珍、陈辉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彭丹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彭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薛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程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