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景爱群、蒋茹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爱群,蒋茹莹,韦柳伊,刘信飞,刘孟飞,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雪,谢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景爱群,女,1968年12月1日生,住柳州市城中区,申请执行人蒋茹莹,女,1991年12月11日生,住柳州市城中区,申请执行人韦柳伊,女,1996年8月20日生,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陆晓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高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信飞,男,1967年1月4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刘孟飞,男,1970年7月20日生,住鹿寨县,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男,1963年6月26日生,住鹿寨县,系刘孟飞哥。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鹿寨县中心园二区。法定代表人刘信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雪,女,1972年9月10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谢莉,女,1979年3月7日生,住鹿寨县,申请执行人景爱群、蒋茹莹、韦柳伊申请执行刘信飞、刘孟飞、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雪、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62.3651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但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破产清算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