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世荣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世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世荣,男,1997年6月2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捕前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世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世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5月24日14时50分至14时55期间,被告人韩世荣在延吉市益华广场联谊网吧21分店内,趁受害人南某甲不备之机,盗窃南某甲放在身后黑色皮包内的深棕色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1700元、韩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613元)、电话卡一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2.2017年7月4日8时许,被告人韩世荣在延吉市进学街顺和旅店内的3号房间和4号房间,使用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张某甲放在床头的三星S5手机一部、温某甲放在床头的OPPOR9PLUS手机一部,共计卖的赃款95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贰部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2017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韩世荣在延吉市河南街新豪网吧被办案民警抓获。案发后,办案民警从被告人韩世荣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1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世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银行外汇汇率截图,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南某甲、温某甲、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韩世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世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世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韩世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世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已扣押的赃款返还给被害人;继续追缴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崔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荣海—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