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凤莲、张培琼与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莲,张培琼,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724号原告:白凤莲,女,生于1981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代市镇。原告:张培琼,女,生于1970年4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代市镇。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总经理。原告白凤莲、张培琼与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白凤莲、张培琼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凤莲、张培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白凤莲、张培琼负担。审判员 杨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雪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