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8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杰与温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温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8582号原告:刘杰,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温建伟,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刘杰与被告温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刘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对被告温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