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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8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杰与温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温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8582号原告:刘杰,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温建伟,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刘杰与被告温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刘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对被告温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