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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维卓诉徐洪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卓,徐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杨维卓,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徐洪春,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民初3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