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维卓诉徐洪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卓,徐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杨维卓,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徐洪春,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民初3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