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叶张锋与杜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张锋,杜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676号原告:叶张锋,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杜守伟,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叶张锋与被告杜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叶张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张锋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张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张锋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