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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叶张锋与杜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张锋,杜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676号原告:叶张锋,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杜守伟,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叶张锋与被告杜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叶张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张锋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张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张锋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