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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恢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顾艳伟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海文,顾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恢1003号申请执行人:谭海文,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顾艳伟,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谭海文与顾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顾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谭海文机油款15000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顾艳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谭海文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谭海文表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谭海文自愿撤回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26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海文撤回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26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2015)丰民(商)初字第266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