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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6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徐术荣、邱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术荣,邱发明,潘淑芹,窦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30-1号申请执行人:徐术荣,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邱发明,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潘淑芹,女,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窦金洪,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术荣与被执行人邱发明、潘淑芹、窦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60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不动产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徐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