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殷俊与贺智丰、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俊,贺智丰,易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2496号原告殷俊,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双江街市。被告贺智丰,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告易彬(被告贺智丰之妻),1976年9月4日,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俊与被告贺智丰、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殷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贺智丰、易彬的银行存款1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殷俊所有的牌照为湘K×××××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在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转移、出租、抵押等形式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