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仓玉、陈保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香,郭仓玉,陈保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1199号自诉人卢成香,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林州市。被告人郭仓玉,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人陈保连,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泽州县。自诉人卢成香以被告人郭仓玉、陈保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郭仓玉、陈保连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仓玉、陈保连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仓玉、陈保连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卢成香自愿申请撤回对郭仓玉、陈保连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卢成香撤回对被告人郭仓玉、陈保连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