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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837号原告:徐某,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成,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吴国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