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837号原告:徐某,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成,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吴国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