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文,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安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905号之一原告:王建文,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医药城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孙旗屯村。法定代表人:代锁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荣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洛阳市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被告:冯安彬,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文与被告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安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文撤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王建文负担。审 判 长 贾 伟审 判 员 袁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