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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文,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安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905号之一原告:王建文,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医药城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孙旗屯村。法定代表人:代锁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荣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洛阳市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被告:冯安彬,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文与被告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安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文撤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王建文负担。审 判 长  贾 伟审 判 员  袁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