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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侯栓与被告河南华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山县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789号原告侯栓与被告河南华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山县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合同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已协商解决完毕。现原告侯栓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栓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晓宇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