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侯栓与被告河南华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山县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789号原告侯栓与被告河南华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山县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合同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已协商解决完毕。现原告侯栓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栓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晓宇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