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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红与周正富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周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红,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周正富,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刘红与周正富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周正富需支付申请人101,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正富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但执行还需一段时间。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宿焕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