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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贵兰、祁华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兰,祁华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4047号申请人:何贵兰,女,195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祁华章,男,1989年2月24日生,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何贵兰诉被申请人祁华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祁华章驾驶的冀D×××××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祁华章驾驶的冀D×××××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何贵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