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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0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宫妹妹诉赵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妹妹,赵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妹妹,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宫明德(系宫妹妹弟弟),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宫妹妹因与被上诉人赵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9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妹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妹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提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宫妹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兵审 判 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