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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喻强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强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472号被执行人喻强珠,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人喻强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川15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告人喻强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喻强珠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喻强珠被判处罚金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喻强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喻强珠“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伯英审 判 员  孙 懋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学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