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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管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管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被执行人管某某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管某某当庭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自愿放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管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