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赵士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赵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69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富康路1号,机构代码:913209007780064707。被执行人:赵士军,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盐城响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士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赵士军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郁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