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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5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光灿与黄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灿,黄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5033号原告:王光灿,男,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被告:黄欣,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光灿诉被告黄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光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光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 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帅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