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5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光灿与黄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灿,黄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5033号原告:王光灿,男,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被告:黄欣,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光灿诉被告黄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光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光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 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帅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