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云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伍某某,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伍某某,女。被执行人云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某某、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云某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之后,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13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明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