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贵有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541号张贵有、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申请执行人张贵有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贵有工资13900元,现案外人王利才自愿代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向申请执行人张贵有支付工资4865元,本案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张贵有放弃,执行费109元已由案外人王利才负担。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