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煜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煜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3044号原告:孙煜栋,男,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梅,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长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43977326。法定代表人:刘玉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奔,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煜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孙煜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煜栋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煜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原告孙煜栋负担。审判员 徐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