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保枝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保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16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保枝,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辩护人周楷人、纪兴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保枝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9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保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某某、苏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保枝及其辩护人周楷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陈某某、吴某某、钟某某、朱某某、冷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相关网页截图、现场照片、租赁协议,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黄保枝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保枝于2017年4月初,在其租赁的本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号地下室内,设置电脑,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登陆“百家乐”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按照“洗码量”抽取提成。2017年4月13日0时30分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至现场将黄保枝抓获,同时查获参赌人员若干以及涉案电脑、赌资等物。经查证,黄保枝使用的“百家乐”赌博网站账户内累计投注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黄保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保枝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保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保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赌资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黄保枝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家中还有孩子需要照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黄保枝的犯罪情节较轻,涉案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人数相对较少;到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判处缓刑条件;家中还有孩子需要照顾,建议法庭对黄保枝适用缓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保枝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诉讼程序合法。原判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保枝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黄保枝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同时充分考虑到黄保枝到案后能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情,已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黄保枝及其辩护人上诉要求再从轻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宇展审 判 员 姜琳炜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姝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