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黄忠清、吴青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清,吴青蛙,黄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184号被执行人黄忠清,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吴青蛙,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文华,男,1980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忠清、吴青蛙、黄文华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黄忠清判处附加刑罚金60000元,对被执行人吴青蛙判处附加刑罚金60000元,对被执行人黄文华判处附加刑罚金3700元,将吴青蛙、黄文华退出的赃款3700元发还被害人,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忠清、吴青蛙、黄文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忠清、吴青蛙、黄文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琪璇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尚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