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小生与钟海子、朱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生,钟海子,朱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617号原告刘小生,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夏闻,瑞金市象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海子,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朱丽平,女,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刘小生诉被告钟海子、朱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刘小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海子、朱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份,被告钟海子以投资农村保障房为由,与原告合伙。在工程结束并收取工程后,被告钟海子没有分配给原告。2017年7月1日,被告钟海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于2107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120000元。到期后,被告并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钟海子、朱丽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俩被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三、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四、证人刘某、朱某证言,证明涉案款项的来源。两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审核原告举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查明:被告钟海子与朱丽平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份,被告钟海子以投资农村保障房为由,与原告刘小生合伙。在工程结束并收取工程后,被告钟海子没有分配给原告。经原告催收,2017年7月1日,被告钟海子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约定于2107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120000元。到期后,因被告仍未支付,原告遂提提起本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由合伙结算后,双方关系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钟海子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朱丽平作为配偶,应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海子、朱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小生借款本金1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钟海子、朱丽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德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