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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郭奎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郭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846号申请人: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蒋涛,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郭奎亮,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郭奎亮罚金纠纷一案中,已向郭奎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中明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金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