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与胡福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胡福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2108号原告: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法定代表人:蔡宜华,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福建,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与被告胡福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负担,审判员 曹庆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