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秀娟与邢维民、苏红民、杜金秋、李朋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娟,邢维民,苏红民,杜金秋,李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娟,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邢维民,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苏红民,女,汉族,1963年2月23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杜金秋,女,汉族,1954年7月29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李朋忠,男,汉族,1954年9月9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马秀娟与邢维民、苏红民、杜金秋、李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乘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