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善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刑初4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善俊,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半文盲,农民,住射阳县。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1年7月11日止。现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2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善俊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亚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善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吴善俊将事前购买的部分淫秽影碟带至集市上伺机出售,被射阳县公安局洋马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66张。同日中午,该所民警根据其交代在其住处另查获影碟144张。经鉴定,上述涉案210张音像光盘中,有187张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吴善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吴善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善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善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吴善俊将事前购买的部分淫秽影碟带至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东集市上伺机出售,被射阳县公安局洋马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查获并当场扣押66张。同日中午,该所民警根据其交代在其住处另查获影碟144张。经射阳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人员鉴定,上述涉案210张音像光盘中,有187张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吴善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鉴定委托书、送审涉案涉嫌淫秽物品清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倪某、吴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善俊的供述;4.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射公鉴字[2017]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附目录);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实被告人吴善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善俊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善俊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善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善俊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韦勇民人民陪审员 周军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汝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