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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刑更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廖永红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永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161号罪犯廖永红,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长宁县,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永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5年8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复字第5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7年10月1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1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2015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廖永红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廖永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永红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核表》、《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永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永红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