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黎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黎刚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54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黎刚,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黎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鹏飞、赵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黎刚欲通过社旗县饶良镇二户岗村大李岗村民李东海(另案处理)的介绍购买一辆便宜的摩托车。2014年9月,董黎刚、李东海、社旗县饶良镇南邱庄村民王新等人在社旗县饶良镇孟岗村一饭店吃饭,李东海接到唐河县大河屯夏岗村朱岗村民夏某(另案处理)的电话,让其看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三人预谋后到夏某开设的朱岗饭店门前,董黎刚以3100元的价格从一年轻男子处购买了该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是社旗县城郊乡居民郭某停放在自来水公司家属院楼下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060元。2017年5月13日,社旗县公安局依法将该摩托车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黎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摩托车照片,被告人董黎刚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证人李某、夏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董黎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黎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黎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一贯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黎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运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