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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金东华与周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东华,周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金东华,女,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西柳村1067号。被执行人周淑芳,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农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东华与被执行人周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淑芳无经济来源,下落不明,暂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淑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