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海亭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亭,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4202号原告:郭海亭,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亭诉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车辆损失费,现原告郭海亭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郭海亭负担。审判员 廖克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