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6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6758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斜塘奥琪精密机械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斜塘奥琪精密机械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75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民生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民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子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文章,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斜塘奥琪精密机械厂,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斜塘东景工业坊东富路*号**幢。法定代表人:周爱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清,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斜塘奥琪精密机械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9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志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