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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侯明德、李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明德,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侯明德,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8月1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明德与被执行李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8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罗远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成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