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侯明德、李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明德,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侯明德,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8月1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明德与被执行李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8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罗远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成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