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八五、王英顺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八五,王英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966号原告:张八五,男,1953年5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王英顺,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张八五与被告王英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由于原告张八五需要作伤残鉴定,故原告张八五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八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