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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郁德专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德专,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827号原告:郁德专,男,壮族,住广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负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86304C。负责人:吴勃。原告郁德专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郁德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郁德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郁德专负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