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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希法与吴继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法,吴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4567号原告:王希法,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光,安丘景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继英,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王希法诉被告吴继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希法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法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希法负担。审 判 员 崔景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 栋书 记 员 杨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