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希法与吴继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法,吴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4567号原告:王希法,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光,安丘景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继英,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王希法诉被告吴继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希法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法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希法负担。审 判 员 崔景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 栋书 记 员 杨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