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5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昌福、任建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福,任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5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昌福,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任建琴,女,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福与被执行人任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24400元,被执行人任建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建琴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谢 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章国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