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贵仓、胡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贵仓,胡成荣,朱海峰,许娟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3614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西城国际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939520法定代表人:张胜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咏梅,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雷,该行员工。被告:朱贵仓,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胡成荣,女,汉族,1954年8月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朱海峰,男,汉族,1987年5月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许娟娟,女,汉族,1985年3月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贵仓、胡成荣、朱海峰、许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2.5元,由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祖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