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青英、张红斌容留、介绍卖淫、李鑫磊犯介绍卖淫、寻衅滋事罪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英,张红斌,李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918号被执行人李青英,女,汉族,1975年8月9日生,山西省河津市赵家庄乡史恩庄村人。被执行人张红斌,男,汉族,1975年6与8日生,河津市赵家庄乡史恩庄村人。被执行人李鑫磊,男,汉族,1996年4月25日生,河津市僧楼镇李家堡村人。被执行人李青英、张红斌容留、介绍卖淫、李鑫磊犯介绍卖淫、寻衅滋事罪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青英、张红斌、李鑫磊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