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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孙跃锋、常得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锋,常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孙跃锋,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常得立,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生,住许昌县。申请执行人孙跃锋与被执行人常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2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跃锋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建设审判员  吴新民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