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8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周瑛与刘红红、梁彦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瑛,刘红红,梁彦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1543号原告:周瑛,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代理人:陈利红,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代娟,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红,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被告:梁彦静,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瑛诉被告刘红红、梁彦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该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山西省侯马市,不属于该院管辖移送本院。2017年9月29日我院收到移送函,经我院多次联系并催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后,一直未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申计田审判员  王会芳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夏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