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9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伟与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238号原告:范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5号东方商都4楼中区22-23室。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被告: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东路1号院2号楼国通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秦嘉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菲,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原告范伟与被告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伟、被告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410号仲裁裁决书,被告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武汉分公司、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03民初913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