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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志鹏与姜顺武、王林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志鹏,姜顺武,王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163号申请人:方志鹏。被申请人:姜顺武。被申请人:王林林。申请人方志鹏因与被申请人姜顺武、王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姜顺武、王林林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龙虎路3号(大力家园)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万达广场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路襄阳绿地中央广场xxx房屋(房屋预告登记证号:襄阳市房预樊城区字第xxx号)、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襄南大道中华紫薇园商业街xxx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襄南大道中华紫薇园商业街xxx(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襄南大道中华紫薇园商业街xxxx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申请人以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2号盛景名门xxx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号,建筑面积111.40平方米)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顺武、王林林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龙虎路3号(大力家园)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万达广场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路襄阳绿地中央广场c区xxxx房屋(房屋预告登记证号:襄阳市房预樊城区字第xxxxx号)、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襄南大道中华紫薇园商业街xxxx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襄南大道中华紫薇园商业街xxx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襄南大道中华紫薇园商业街xxx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方志鹏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2号盛景名门xx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号,建筑面积111.4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方志鹏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孟国强书 记 员 谢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