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茶马古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茶马古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1879号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1705号838室。法定代表人:袁明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茶马古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勇良。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茶马古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支付全部合同欠款,现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