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闫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36号罪犯闫续,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900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20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闫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闫续、任国福在长岭迎宾旅店发现有人在楼下偷任国福的摩托车,二人便与其朋友带镐把、尖刀追撵,追出后,任怀疑附近一男子是偷车人,便欲带其到公安局,行至大理寺过桥米线门前时,与围观人被害人肖某某、陈某、白吉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闫续持刀将被害人肖某某刺死。重伤陈某、白吉某某。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八监区参加线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闫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