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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8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秀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秀芝,高明伟,孟召英,孙力博,冯玲霞,路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8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家勇。被执行人:孟秀芝,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高明伟,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孟召英,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孙力博,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冯玲霞,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路吉峰,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4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孟秀芝名下所有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08100股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书振 关注公众号“”